邢台市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8.01.04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各单位:
2017年10月26日,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国统字〔2017〕183号,以下简称《办法》),12月25日,河北省统计局印发了《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的通知》(冀统法字[2017]94号),为做好《办法》在我市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国家统计局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为落实防范人为干预干扰统计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内涵,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县(市、区)统计局要迅速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做出安排。一是做好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宣传,使地方党政领导同志了解《办法》规定内容,并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开展好相关学习活动;二是对各有关部门和所辖区域地方及单位进行宣传,以转发文件、编印发放学习材料等形式进行宣传告知;三是组织统计机构统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要集体学习,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组织进行学习传达,确保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全覆盖,每名统计工作人员都要了解掌握《办法》规定的内容;四是宣传统计调查对象,促使其积极配合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报统计资料。要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宣传,重点提高各级各地各单位领导人员统计法治观念,依法行使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权,防止出现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政令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
三、认真遵守执行《办法》的规定
各级统计机构各专业以及全体统计人员是《办法》的具体参与者和执行者,要不折不扣按照《办法》,建立并实施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一是及时做好记录。对于发现有关领导干部出现《办法》所规定的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行为的,统计人员要如实进行记录,按照《办法》要求,书面记录领导人员的姓名、单位、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干预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
二是作好记录资料的管理。各级统计机构要统一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的登记管理台账,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有关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应当分类永久保存。书面材料一律随记录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撤除有关记录材料。
三是按工作程序进行报告。统计人员做出记录后,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进行报告。统计机构应当对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上级统计机构。
四是落实工作责任。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的统计人员的保护,统计执法检查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对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办法》的领导,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市统计局将各县(市、区) 统计局贯彻落实《办法》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督办事项,2018年1月26日前,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将学习贯彻《办法》情况报市统计局,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交本办法执行情况的年度书面报告。
邢台市统计局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