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7.11.27
各县(市、区)农业普查办公室,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有关部门:
为表扬在全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市农普办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省级和市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和要求
推荐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条件进行推荐,既关注工作过程,又注重工作实效。
推荐对象向基层一线工作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倾斜;原则上副处级以上或者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单位,以及乡镇级以上党委、政府不纳入评选范围。科级以上干部推荐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先进个人不记功、不享受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二、推荐范围和对象
(一)先进集体
省级:省级以下政府农业普查机构。
市级:市级以下政府农业普查机构。
(二)先进个人
参加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及其他对普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三、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高度重视三农普工作,以提高数据质量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部署,在省农普领导小组、省农普办和市农普领导小组、市农普办领导下扎实有力地开展农普工作。
2.有序开展农普组织工作,所辖区域内各级普查机构组建及时,人员配备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纪律严明,措施得力;普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农普宣传动员工作卓有成效;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和培训工作到位。
3.依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和相关工作规则,通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制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普查实施方案、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数据处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普查现场入户登记;按要求完成本地区各阶段数据审核和处理,数据质量真实可靠,顺利通过抽查、评估和验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普查资料开发与应用工作。在整个普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未出现重大违法违纪事件。
4.坚持与时俱进,以创新的思路和手段高效率、高质量的开展普查工作;结合普查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普查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探索普查工作的好方法,为全省和全市农普工作提供典型经验。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三农普工作的政策、法律、条例,熟练掌握普查工作的相关程序、方法和内容,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普查,未出现重大违法违纪事件。
2.热爱普查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工作业绩显著,在三农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3.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4.在普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敢于同弄虚作假等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统计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推荐名额
省、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各县(市、区)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五、推荐组织和实施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以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市统计局名义开展,具体由市农普办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农普办有关部门负责按照附件1中的名额分配推荐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将推荐材料报市农普办审核。
六、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农业普查办公室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推荐程序、要求和分配名额,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
(二)评选省、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需撰写500-1000字先进事迹材料,同时填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批表、一览表各一式2份(表式见附件)。其中,市级先进审批表、一览表加盖县级(或部门)农业普查机构公章。省、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关材料于2017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农普办。
(三)市农普办通讯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 邮编:054001
2017年11月27日